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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住兴化市城东镇(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XX酒后驾驶苏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兴化市城东镇通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北庄路段,与相向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经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XX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夏某、丁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顾逸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