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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兵兵、罗朝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兵兵,罗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陆兵兵,男,2000年6月22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法定代理人:陆振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法定代理人:蓝水秀,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朝胜,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陆兵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朝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07.25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朝胜名下所有的在银行有存款,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扣划10460元,现已足额履行本案赔偿义务,应予以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枢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