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薛文与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623号原告:薛文,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西侧建行大厦七层。主要负责人:卓新荣,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黄崇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文与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薛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文以已与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薛文负担。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