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刑初字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自诉人李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刑初字150号自诉人李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2017年4月1日,本院收到李论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诉称2014年3月20日,自诉人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下称移动仪征分公司)解放路营业部在未出示身份证情况下先报出手机号码,在营业员核对姓名后办理缴费,而打印出的发票机主姓名却是杨定忠,说明在移动仪征分公司内部系统中在自诉人出示身份证之前已将该手机号码机主姓名改为杨定忠。自诉人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下称电信仪征分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时也出现与上述相同情况。自诉人在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仪征农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理业务时也出现上述相同情况。综上所述,被告人移动仪征分公司、电信仪征分公司、仪征农商行明知杨定忠所持临时身份证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审核,故意不使用联网核查的方法非法向杨定忠提供自诉人的个人信息、并长时间隐瞒事实,上述几个单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请求判令:1、判处被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高军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被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共同赔偿自诉人10万元;2、判处被告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政远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被告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赔偿自诉人10万元;3、判处被告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俞宏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被告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自诉人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自立案登记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向其释明后,还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且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范围内,故自诉人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等单位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缺乏罪证,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家平审 判 员 叶倩黎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