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常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执行人常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常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8余万元,2016年11月10日,依法查封了查封了被执行人常某所有的座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花都国际花园住宅小区商住房一套;2016年11月21日,已扣划被执行人常某银行存款243328.50元。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下的执行款项如何解决正在协商当中。故本案应当裁定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