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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之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666号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欣欣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芬,总经理。被告:张之国,男,41岁,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婧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