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4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73号。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村。被告:王某某,男,32岁,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0一七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