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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4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73号。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村。被告:王某某,男,32岁,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0一七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