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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王伟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15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诉被告王伟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份判决书主文第1页第10行中的“2016”补正为“2017”。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