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9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喜平与郑让红、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平,郑让红,牛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111号原告:李喜平,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住乡宁县管头镇。被告:郑让红,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现住乡宁县管头镇。被告:牛海霞,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现住乡宁县管头镇。原告李喜平诉被告郑让红、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郑让红配偶即第二被告牛海霞。2017年4月13日,被告牛海霞到庭后,陈述接到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郑让红。现需要公告送达被告郑让红的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闫黎明审 判 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东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