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勃利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盖国明、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黑K4XX**号牌小型轿车沿七台河市中医医院东侧路面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医医院东门处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黑KFX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黑KFX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钱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具备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未发表求刑意见。并有新兴交警大队制作的《查获经过��、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笔录、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二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破坏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跃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