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红梅与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梅,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百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号申请执行人沈红梅,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个旧市人民路90号。法定代表人黄飞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沈红梅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红梅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红梅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794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起,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5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092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吉米瑞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