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胡曼青与李邦奎、沈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曼青,李邦奎,沈章宏,胡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9号原告:胡曼青,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寿,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邦奎,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兵,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章宏,女,196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胡贤华,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胡曼青与被告李邦奎、沈章宏、胡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胡曼青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诉称,2013年1月9日,被告李邦奎、沈章宏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由被告胡贤华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曼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0元,由原告胡曼青负担。审判员 翟迎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