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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司玉杰与苏晶、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杰,苏晶,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514号原告:司玉杰,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苏晶,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孙红,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司玉杰与被告苏晶、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晶、孙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好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自原告处借款13600元,又于2016年6月25日自原告处借款2万元,均出具欠(借)条,并承诺有了钱就还款。此款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苏晶、孙红未作答辩。司玉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苏晶借款的事实。因二被告苏晶、孙红未出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并且来源合法,内容明确,本院予以采信。苏晶、孙红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苏晶与孙红系夫妻关系。苏晶与司玉杰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7日,苏晶为司玉杰出具欠条一张并载明欠司玉杰13600元;2016年6月25日,苏晶为司玉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司玉杰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司玉杰主张的借款事实,有被告苏晶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能够确认该借贷关系的客观存在。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给付欠款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被告苏晶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综上所述,本院对司玉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晶、孙红偿还原告司玉杰借款3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苏晶、孙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