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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蔡绍堤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绍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绍堤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赣0124刑初338号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绍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部分2011年被告人蔡绍堤担任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柏公司)法人期间,公司公章放在公司财务保险柜里,财务会计负责管理,要盖公章都要经何某1同意。被告人蔡绍堤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公司印章,找人伪造了松柏公司印章1枚,并在之后向刘某、邓某、曹某等人借款时使用了该印章。后因刘某、邓某、曹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松柏公司负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向刘某、邓某、曹某提取被告人蔡绍堤签字并盖有海西公司、松柏公司印章的借条。2、进贤县公安局关于松柏公司印章刊刻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3月16日,松柏公司审批的行政章编码为3601240000638;2013年5月9日,松柏公司申请以旧换新,审批的行政章编码为3601240008939;2014年1月15日,松柏公司申请以旧换新,审批的行政章编码为3601240010993。3、松柏公司设立、变更法人相关材料:证实松柏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设立登记,何某1、吴某1分别持股60%、40%;2011年10月19日变更登记,何某1、蔡绍堤分别持股49%、51%;2012年5月21日变更登记,蔡绍堤持股100%;2012年11月28日变更登记,蔡绍堤、吴某1分别持股51%、49%;2014年3月12日变更备案,蔡绍堤、吴某1分别持股49.99%、50.01%;2014年9月5日变更备案,蔡绍堤、吴某1分别持股30%、70%;2014年9月16日变更备案,蔡绍堤、吴某1分别持股19.99%、80.01%。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9日在被告人蔡绍堤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提取并扣押了“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一枚。5、江西省南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三份借条上“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红色印某与样本(1)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份之前使用的印章印某样本一份、样本(2)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份之后使用的印章印某样本三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三份检材印某是同一印章所盖;三份检材印某均与样本(1)、(2)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送检检材从蔡绍堤处收缴的“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所盖印某与样本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份之后使用的“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印某与样本“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6、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92号、第93号、第94号民事判决书、(2015)进执字第489号、第490号、第491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证实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据刘某、邓某、曹某提供的借条判决松柏公司对被告人蔡绍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已立案执行。7、报案人何某1的报案陈述:证实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妻子吴某1是松柏公司的法人,公��的股东蔡绍堤使用伪造的公章向别人借钱。蔡绍堤在2014年3月份之前任公司法人,但之后就由吴某1任法人,公章是放在公司财务保险柜里,财务会计负责管理,要盖公章都要经其同意,蔡绍堤拿不到公章。现因刘某拿了蔡绍堤签字并盖了松柏公司公章的借条给其看,其说这个公司的章子是假的,并到法院拿到了三份民事判决书,都是起诉蔡绍堤和松柏公司的。松柏公司并未盖公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怀疑这三张借条上的章子是假的。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蔡绍堤的员工,2014年11月25日下午,蔡绍堤让其分别向刘某、曹某、邓某打印了一张借条,蔡绍堤叫其到海西公司财务找黄某2拿海西公司和松柏公司的公章,其拿了两个公章后交给了蔡绍堤。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借钱给蔡绍堤,蔡绍堤于2014年11月25日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4431100元,由蔡绍堤签字,并盖了海西公司、松柏公司的印章。1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借钱给蔡绍堤,蔡绍堤于2014年10月21日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180000元,由蔡绍堤签字,并盖了海西公司、松柏公司的公章。1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借钱给蔡绍堤,蔡绍堤于2014年11月25日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354400元,由蔡绍堤签字,并盖了海西公司、松柏公司的印章。12、被告人蔡绍堤的供述:证实其在2011年担任松柏公司法人期间,因公司印章由何某1管理,何某1不把印章给其,其就在2012年2月份到福建省石狮市雕刻印章的地区私自雕刻了一枚松柏公司的印章,并用这枚伪造的松柏公司印章找刘某、邓某、曹某借钱,其在借条上签名后,盖了海西公司的印章,并盖了伪造的松柏公司的印章。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部分被告人蔡绍堤担任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董事长期间,自2014年6至11月拖欠海西公司职工樊某工资16500元、拖欠王某1工资3024元、拖欠齐拾园工资3071元、拖欠黄某1工资18500元,共计41095元。2014年11月20日进贤县劳动监察局向海西公司发出了2014年11月24日前足额支付樊某等人工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人蔡绍堤未在限期内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2014年11月27日海西公司账户上有678778元,被告人蔡绍堤在有上述钱款时,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进贤县劳动监察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证实进贤县劳动监察局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罗某1等56人投诉江西省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477900元。2、投诉书及工资清单:证实罗某1、龚某1、游某、李某1、熊某、王某2、胡某1、余某1、陈某1、余某2、吴某2、何某2、何某3、应某、罗某2、李某2、陈某2、王某3、江某、徐某2、徐良顺、梁某、夏某、胡某2、杨某2梅、文某2、文春光、文某3向进贤县劳动监察局投诉江西省海西轻纺工业园拖欠工资33.775万元;齐拾圆、李某3、赵某、王某1向进贤县劳动监察局投诉江西省海西轻纺工业园拖欠工资23050元;邹某、朱某、廖某、龚某2向进贤县劳动监察局投诉江西省海西轻纺工业园拖欠工资42100元;黄某1、王某4、樊某、陈发亮、胡某3、吴某3、艾某二十人向进���县劳动监察局投诉海西辉图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3、江西海西未发放工资明细表:证实截止2015年1月31日,该公司拖欠475名员工工资共计3797262元。4、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证实该公司的账号36×××99账户上在2014年11月27日有交易收入678778.07元。5、进贤县审计局《关于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蔡绍堤)与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何某1)经济往来及蔡绍堤融资、负债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证实进贤县审计局认定蔡绍堤于2014年12月在江西信用社进贤县信用联社借款2290万元。6、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为蔡绍堤。7、江西海西未发放工资明细表:证实经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1月31日,该公司拖欠王某12014年9月份工资3024元;拖欠齐拾园2014年9月份工资3371元、10月份工资-300元,共计3071元;拖欠樊某2014年6、7月份工资500元、8月份工资8000元、9月份工资8000元,共计16500元;拖欠黄某12014年8月份工资3500元、9月份工资15000元,共计18500元。8、进贤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实进贤县劳动监察局于2014年11月20日向江西省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指令,限该公司在2014年11月24日前足额支付员工罗某1等56人工资477900元;并将该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给江西省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由徐某1签收。9、��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5月应聘进入江西海西轻纺工业园上班,在该单位的生产部工作,但公司连着6、7、8月三个月未发放工资,现公司有28人来投诉被拖欠工资337750元。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10日应聘进入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班,在裁床车间担任裁剪,因公司没有发工资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公司拖欠其等四人工资23050元,但其没有拖欠工资的证据。1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25日应聘到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辉图公司上班,在行政部当保安队长,现公司拖欠其与廖某等人工资42100元,但其没有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1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8月1日应聘到海西辉图服饰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公司拖���其工资75000元。1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任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中心总监,据其所知海西公司欠工人工资四百万元左右,具体以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数字为准。海西公司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其在2014年11月20日收到并签收的,其签收后打电话告诉了公司老板蔡绍堤,说劳动局下书面通知,催公司发工资,蔡绍堤说他知道,在筹钱。1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0月23日到海西公司任财务总监,公司拖欠工人工资3370157元,公司老板蔡绍堤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后,蔡绍堤的妻子黄某3弄钱发了员工2014年8月份的工资,大约60万。15、被告人蔡绍堤的供述:证实其为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表,其之前知道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但不清楚具体拖欠的金额,其现在了解大约拖欠300人左右的工资,大约400万元,拖欠时间的详细情况其不是很清楚,以公司的财务提供的情况为准。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是外面有很多货款没有收回来,造成流动资金周转不过来。县劳动局的熊局长打过电话给其,告诉其欠工人工资的事情比较严重,要其在2015年1月20日正常支付全部工人的工资,其公司的行政总监徐作峰可能收到劳动部门下发的书面通知,但其不具体过问这些,由徐作峰他们和财务部门沟通处理。三、骗取贷款罪的事实部分2014年8月,被告人蔡绍堤以三户联保的方式,提供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和资产证明,使用他人姓名注册成立的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名义骗取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870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报案请求:证实2014年8月,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联保向其银行各申请29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由蔡某1、黄某4、周某、洪某、蔡某3、蔡某2、蔡某4、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蔡绍堤、黄某3提供担保,用于购买纺织品等材料,现因贷款到期后,借款企业未按约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对企业自主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真实性存在质疑,贷款企业涉嫌骗取贷款,故向公安机关报案。购销合同:证实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与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纺织品材料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是406万元。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与必之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布料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是458.08万元;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与江西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化纤布、复合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是418.5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保证合同:证实南某银行进贤支行已向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各发放贷款290万元。由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三方联保,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证人雷某的陈述:证实其受南某银行进贤支行领导的委派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在2014年8月7日向南某银行进贤支行分别贷款290万元,是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发放,三家企业对所有的三笔贷款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同时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及蔡绍堤对这三笔贷款进行担保。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一份2014年7月30日铭键公司与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铭键公司向鑫键公司购买价值406万元纺织品材料,该购销合同就是铭键公司贷款的用途。银行将贷款发放至铭键公司的帐户,贷款的使用由借款方自主支配。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与必之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布料购��合同,合同金额是458.08万元;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与江西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化纤布、复合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是418.5万元。铭键公司的法人代表蔡某2、南狮王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4、迪道公司的法人代表蔡某1均在借款合同中签名,银行发放贷款后,由于海西工业园经营不景气,这三家公司都关门,蔡某2、黄某4、蔡某1都回福建去了,贷款的事都是由海西公司法人蔡绍堤与银行联系商谈还款事宜。5、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至2015年元月在海西公司做财务方面的工作,铭键、迪道、南狮王三家公司是蔡绍堤为了拍卖土地时注册使用,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2014年8月,蔡绍堤用这三家公司以联保的方式向南某银行进贤支行申请了870万元贷款。其按照蔡绍堤的要求向银行提供资料,之后,蔡绍堤安排这三家���司的法人及相关人员到南某银行进贤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手续齐全后,银行就发放了贷款870万元。贷款材料中的货物购销合同是由蔡绍堤提供的,贷款材料中蔡某2名下的石狮市的房屋产权证明是否真实,其不清楚。6、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向南某银行进贤支行提供的蔡某2土地使用权证:证实狮地灵国用(2007)第017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蔡某2。7、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进贤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证实“狮灵地国用(2007)第0171号”的土地证号,该证件权属人为郭某,与南某银行进贤支行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中权属人蔡某2姓名不符。8、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明细表:证实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南某进贤支行贷款到期后逾期未归还。9、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必之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公司在2014年8月4日与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是为了贷款的需要,提供给银行说明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上并没有货物交易。10、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蔡绍堤用其的身份证在进贤注册了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清楚南狮王公司与必之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的事。蔡绍堤叫其到银行去签字,其知道是让其用南狮王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但具体的情况其不清楚。1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蔡绍堤介绍在进贤县注册了江西泰宇��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也不清楚江西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货物合同的事情,泰宇公司的印章是由海西公司的会计黄某2保管。12、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因蔡绍堤在进贤投资办企业,需要将土地分割到其名下办理土地证,要其把身份证给他使用,至于蔡绍堤拿其身份证去注册公司其不知道,其没有参与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也不清楚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泰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的事情。蔡绍堤说他经营的海西公司缺少资金周转,要其帮忙以进贤迪道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到南某银行进贤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借款的资金多少及使用情况其不知情。13、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蔡绍堤在进贤办企业,叫其帮忙注��一个公司,其把身份证给蔡绍堤,公司注册的事情都是蔡绍堤办的,其没有经营管理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其也不清楚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的事情。蔡绍堤说他经营的海西公司缺少资金周转,要其帮忙以进贤铭键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和妻子到南某银行进贤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借款的资金多少及使用情况其不知情。进贤铭键公司提供的其个人名下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K17号楼南起第1-4间产权不是真实的,其不知道这份土地、房屋产权证是怎么来的。14、被告人蔡绍堤的供述:证实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向南某银行进贤支行贷款870万元,其是这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三家公司借的贷款全部被其用于��西公司的经营,其个人及海西公司对870万元贷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这三家公司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资料是由海西公司财务人员黄某2办理的,只要银行需要哪方面的材料,其就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贤铭键公司与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贤迪道公司与江西泰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南狮王服饰公司与必之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三家公司实际没有做过生意,这些合同是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的。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其本人。蔡某2名下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K17号楼南起1-4间房产权在过去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是其购买的,后来被卖掉了,当时贷款为了提供给银行证明蔡某2的个人资产,其就让公司财务人员按照过去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做上去了。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查处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晚10时许在进贤县半岛大酒店320房间将被告人蔡绍堤抓获;2016年6月16日上午,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贤县华哲酒店门口将被告人蔡绍堤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在查处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晚10时许在进贤县半岛大酒店320房间将蔡绍堤抓获;2016年6月16日上午,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贤县华哲酒店门口将蔡绍堤抓获归案。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蔡绍堤出生于1971年5月24日;在户籍辖区未发现违法前科。原院认为:被告人蔡绍堤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该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绍堤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该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绍堤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该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绍堤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蔡绍堤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上诉人蔡绍堤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原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原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审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绍堤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罪的事实,经过法庭审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蔡绍堤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经查,蔡绍堤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二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蔡绍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蔡绍堤犯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根据蔡绍堤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并未量刑过重。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绍堤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蔡绍堤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蔡绍堤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蔡绍堤具有坦白情节,��法予以从轻处罚。蔡绍堤犯数罪应进行并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兵代理审判员  张艳代理审判员  万辉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