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郭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郭星,王萍,张英坤,耿广辉,孙孟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信都西路***号。负责人:闫淑文,行长。被申请人:郭星,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申请人:王萍,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申请人:张英坤,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耿广辉,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孙孟平,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郭星、王萍、张英坤、耿广辉、孙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