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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子波与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波,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77号原告:王子波,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关开发区。被告:丁林,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风桥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波诉被告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王子波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