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盛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大荣软件制作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盛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市大荣软件制作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649号原告:浙江诸暨盛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越楚。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信云,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大荣软件制作所。住所地:余姚市东朝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闻炳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盛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大荣软件制作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盛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