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34号原告:何某(又名何祖群),1974年4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被告:毛某,男,1970年6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原告何发群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何发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发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发群负担。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