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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南摇与刘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南摇,刘劲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302号原告:刘南摇。被告:刘劲松。原告刘南摇诉被告刘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南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房补偿金1171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叔叔。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合意共同购买位于麻城市某街临街面的一栋房屋,房屋总价59万元,双方各分得房屋的一半,并各自承担购房款的一半,各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因该房屋一半大于另一半,故原、被告协商采取抓阄的方式,取得面积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多余面积的差价。2013年6月,双方经过抓阄方式,由被告取得面积较大的一半房屋,原告依据口头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多出面积的差价,但被告拒不支付。2016年2月25日,经亲戚及村委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补偿差价1万元。协议签署后,被告仍拒不支付。2016年4月14日,该房屋开发商出具证明,被告房屋面积比原告的大8.79平方米,依先前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被告应补偿原告多出面积的差价11716元。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被告刘劲松辩解,我们共同买房屋,并平手气抓阄各得房屋一半是事实,我平手气抓到大一点的房屋也是事实。此事经过我们的亲戚和村委会调解好了,我补偿差价1万元,但我们达成的协议中还有一条,即被告家必须封堵向我家开的后门,如被告家封堵后门,我马上给这1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劲松系原告刘南摇的亲叔叔。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合意共同购买位于麻城市某街临街面某栋房屋,房屋总价款59万元,双方约定各分得房屋的一半,并各自承担购房款的一半,各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因该房屋一半大于另一半,故原、被告协商采取抓阄的方式取得各自的一半房屋。2013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过抓阄的方式,由被告取得面积较大的一半房屋,原告取得另一半房屋。期间,原告家在房屋后面又做了一间厨房,厨房后门的开门朝向被告家。2016年2月25日,经原、被告的亲戚何某、程某等人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兄弟房屋协商”书面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因刘劲松的房屋大于刘安杰(系刘南摇的父亲)的房屋,刘劲松同意付1万元,以前账目全部结清;2、后门方面,刘劲松后门建设刘安杰不能干涉,刘安杰装门自己承担;3、双方门前相互通过,对方不能干涉。”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原告家未能按协议第二项规定履行改变后门朝被告家方向开的情况,故被告亦不履行应给付原告的1万元。2016年4月14日,该房屋开发商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取得的房屋面积比原告的大8.79平方米。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支付购房补偿金117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刘南摇与被告刘劲松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双方在亲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一致“兄弟房屋协商”书面协议,且原、被告并不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应为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补偿金1171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确认。证人何某、程某当庭证实,该协议的第1、2项应视为一个整体,即被告刘劲松支付原告刘南摇房屋面积差价1万元应与原告家改变房屋后面厨房开门朝向应同时履行。故本院亦支持该观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劲松应一次性支付因所取得房屋较多的面积而应补偿原告刘南摇的10000元;原告刘南摇应改变房屋后面自家厨房门向被告家开的朝向,改门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上述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南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93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展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刘南摇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购房收据,拟证明原、被告共同购买一栋房屋,各得一半,各付购房款一半,各自办理房产证;2、房屋证明一份、兄弟房屋协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抓阄所得房屋比原告的大8.79平方米,后经过亲戚和村委会主持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答应补偿原告差价1万元,但一直未给;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4、电话录音,拟证明原告打电话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未果。二、被告刘劲松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证人何先平、程安洲的当庭作证的证言、兄弟房屋协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此纠纷经双方亲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后因原告家不履行该协议,故被告未给1万元。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