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郝建要与郝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要,郝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建要,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耀,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郝建要与被执行人郝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郝建要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0元、执行费32400元。2017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