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施维军与施世春、施世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维军,施世春,施世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05号原告:施维军,男,193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施世春,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施世昌,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新,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维军诉被告施世春、施世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维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维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施维军负担。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