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长江与贾德全、第三人邢利鸣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江,贾德全,邢利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93号原告:贾长江,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英,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德全,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邢利鸣,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超,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泉区。原告贾长江与被告贾德全、第三人邢利鸣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贾长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贾长江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