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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传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567300012B。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新敏、李红朵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邱传立,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传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所购买的房产为预售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均不在家,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1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