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凤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317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337号香江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徐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远波。被告高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