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与杜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杜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129号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中段。负责人:丛学彬,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磊,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珊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城县支行工资款205832.99元。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珊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城县支行工资款至205832.99元为止。账号:×××。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55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572元,由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义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