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恢2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德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德华,王学红,李红军,赵纯清,管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24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德华,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学红,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纯清,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管淑娟,女,1984年3月1日生,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德华、王学红、李红军、赵纯清、管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临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南德华、王学红、李红军、赵纯清、管淑娟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