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德侠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侠,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744号原告:王德侠,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洋,微山县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王德侠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德侠与被告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德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侠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王德侠承担。审判员 张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