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解永居与杜世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居,杜世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750号原告:解永居,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江云志,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世根,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受理原告解永居与被告杜世根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永居撤回对被告杜世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