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易瑞芬、李景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瑞芬,李景鸿,唐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瑞芬,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澳门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鸿,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嵘,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奕新,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易瑞芬、李景鸿因与被上诉人唐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唐奕新主张其受让了史翔享有对易瑞芬的借款240万元债权,而易瑞芬提出抗辩认为该240万元并非是易瑞芬向史翔的借款,而是史翔偿还给易瑞芬的款项。因此,查清史翔是否享有对易瑞芬的借款240万元债权以及史翔将该债权转让给唐奕新的真实性是本案的关键。虽然史翔汇款给易瑞芬的汇款凭证上备注有“借款”字样,但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双方对此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据等书面凭证,且没有证据显示史翔在汇款后曾向易瑞芬主张过权利。因此,该债权的真实性确实存在一些疑点,对此,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查清。再者,本案对该债权的真实性的认定结果与史翔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当追加史翔为当事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史翔为当事人,程序上欠妥,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上诉人易瑞芬、李景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启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