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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甲芝与王永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甲芝,王永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160号原告:杜甲芝,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西昌,系申请人杜甲芝儿子。被告:王永强,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33号云龙国际。原告杜甲芝诉被告王永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杜甲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3日21时许,王永强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原告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原告杜甲芝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甲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杜甲芝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