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曹晓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21号被执行人:曹晓红。本院在执行关于曹晓红交纳诉讼费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晓红所有的价值3292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 迅代理审判员 李 畅代理审判员 柳乐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