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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丹阳市爱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博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勇、武俊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78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上诉人丹阳市爱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博胜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勇、武俊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7)苏11民终78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11民终787号民事裁定书中“(2014)丹执字第2970号执行裁定书属诉讼保全裁定。爱博公司对该保全裁定不服,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补正为“爱博公司要求撤销(2014)丹执字第297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实际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不予理涉。”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