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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小虎与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虎,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99号申请人:刘小虎,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秋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小虎偿还253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的存款25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