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俊、黄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曹俊,黄洁,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曹俊,黄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583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红旗区宝龙城市广场售楼部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健康。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刘建明,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黄洁,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俊、黄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