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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俊、黄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曹俊,黄洁,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曹俊,黄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583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红旗区宝龙城市广场售楼部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健康。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刘建明,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黄洁,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俊、黄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