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依兰县依兰镇红霞社区服务小区*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依兰县依兰镇。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依兰县依兰镇园丁小区**号楼*单元***室。石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680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林某某所有的位于依兰县依兰镇园丁小区11号楼7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号:依房权证2014字第0302**号)抵偿全部欠款1680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赵庆红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