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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立虎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489号原告张立虎,男,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庆(系原告张立虎之子),男,1971年8月7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太中,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东门街68号。法定代表人薛凤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许斌,南京市溧水区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虎因不服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立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庆、张太中,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斌、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立虎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虎承担。审 判 长  刘苏文审 判 员  洪 途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