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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隆葱秀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隆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00633179-1。法定代表人龙庆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隆葱秀,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隆葱秀欠缴税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该征收税款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隆葱秀在县城经营一家隆回县正佳摩托车销售中心,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收相关规定,于2016年9月12日做出隆地税核[1609014]01号、02号《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经审核核定隆葱秀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776.12元,未申报缴纳城建税692.9元,共计欠缴税款9469.02元,限其应当于定额期满后30日内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日对隆葱秀作出隆地税限改[2016]第1601005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其本人,隆葱秀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该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隆葱秀于2016年11月17日前缴清税款,并告知,如对该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隆葱秀在收到该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本院认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所作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不予受理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隆葱秀所欠缴的税款。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日对隆葱秀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被执行人隆葱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隆回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的《隆回县地方税务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魏先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