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俊萍与刘富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萍,刘富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5民初189号原告:赵俊萍,又名赵俊平,女,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刘富有,男,山西省寿阳县人。原告赵俊萍与被告刘富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萍、被告刘富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玉米款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被告赊购原告玉米计款97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期间,被告仅给付原告2500元,尚欠原告72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被告刘富有对欠原告赵俊萍玉米款72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该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刘富有因收购原告赵俊萍的玉米,欠原告玉米款7200元,至今尚未给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玉米款7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对于拖欠原告玉米款7200元至今尚未给付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玉米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富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俊萍玉米款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富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要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俊(校对人:张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