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甘潇杰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潇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潇杰,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文盲,务工,家住福建省惠安县。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潇杰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杰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甘潇杰驾驶一辆无牌女式摩托车窜至惠安县惠黄路惠安体育馆南门口,看到被害人洪某骑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上挂着一个灰色手提包,被告人甘潇杰便骑车靠近洪某,趁洪某不备将灰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2331元)及一部白色VIVOX3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土豪金苹果6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洪某。2.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甘潇杰驾驶一辆无牌女式摩托车窜至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中闽百汇商场斜对面“如家快餐店”钱,看到被害人庄某骑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踏板上放着一个黑色挎包,被告人甘潇杰便汽车靠近庄某,趁庄某不备将该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500元、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700元)、一条纯银项链(经鉴定,价值510元)、数张银行卡及一串钥匙。白色苹果5S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庄某。被告人甘潇杰于2017年1月1日11时许在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抓获经过、被害人庄某、洪某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甘潇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共计7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潇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潇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可对被告人甘潇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潇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甘潇杰退赔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61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洪某人民币600元、庄某人民币401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琳琳人民陪审员  陈斌斌人民陪审员  卢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晓萍速 录 员  王文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267)?)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