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裴岐文与黄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岐文,黄玉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997号原告:裴岐文,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黄玉辉,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岐文与被告黄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