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堃、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堃,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吕堃,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桐城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6771-4。法定代表人:张正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包民二初字第1223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退还物业费385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总计485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385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485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385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