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志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刑初20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来,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2017年2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英、被告人王志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志来醉酒驾驶苏AXXX**号轿车沿伊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丰富民道口东侧路段时,与闫某某驾驶的黑M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王志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志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5mg/100ml。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王志来在沈阳火车站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来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及破案经过、证人闫某某等3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XXXXXXXX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关于重新出具乙醇检验报告的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志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来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来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志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