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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峰、杨元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杨元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36号申请人高峰,男,生于1985年7月30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杨元燕,女,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元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元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元燕的银行存款1530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