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峰、杨元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杨元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36号申请人高峰,男,生于1985年7月30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杨元燕,女,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元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元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元燕的银行存款1530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