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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金塬果品有限公司、吕文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金塬果品有限公司,吕某1,吕某2,李某,张某1,张某2,吕某3,静宁县兆通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426号之一原告: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静宁县金塬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仁大乡高沟村。法定代表人:吕某1,该公司经理。被告:吕某1。被告:吕某2。被告:李某,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该县成纪路八里建筑公司住宅楼5-3-401室。被告:张某1,1959年5月5日出生,住该县成纪路八里建筑公司住宅楼5-3-401室。被告:张某2,住该县城关镇北环东路东苑1号小区********室。被告:吕某3,住该县城关镇北环东路东苑1号小区********室。被告:静宁县兆通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城川乡甘河村。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某,住该县城关镇永福巷*幢***号。原告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静宁县金塬果品有限公司、吕某1、吕某2、李某、张某1、张某2、吕某3、静宁县兆通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9元,减半收取116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