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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崔国祥与马华林、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祥,马华林,杜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8097号原告:崔国祥,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齐齐哈尔南艇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添,天津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林,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杜巍,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国祥与被告马华林、被告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国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被告杜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马华林通过业务关系相识,2016年7月11日,我出借给被告马华林250000元,马华林向我出具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7日,不计算利息。我通过案外人李轶彬的工商银行账户直接将款项打入马华林的账户。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杜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张的诉讼费用中包含财产保全费。原告崔国祥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复印件1张、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张、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复印件3张,证明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出借义务,二被告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活动;2.财产保全专用票据1张,证明诉讼保全费用。被告杜巍辩称,我与被告马华林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始终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没有参与马华林所有对外的业务,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不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巍未提交证据。被告马华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崔国祥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11日被告马华林出具借据,载明马华林因公司业务需要,向崔国祥借款250000元,不计算利息,资金由李轶彬银行卡转给马华林银行卡,双方商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2016年7月11日李轶彬将2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给被告马华林。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华林,杜巍为该公司监事。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马华林、被告杜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崔国祥在2016年7月28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交纳了保全费177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关于借贷达成一致,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借款已经到期,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杜巍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与马华林对外业务,不清楚借款事实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马华林、被告杜巍连带偿还原告崔国祥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马华林、被告杜巍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栋人民陪审员  周树林人民陪审员  卢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方靖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