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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214号原告丁某,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大悟县。委托代理人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的一般代理。被告高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