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蔡子艺诈骗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子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162号罪犯蔡子艺,男,1962年07月0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绍越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子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于201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子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犯的假释意见。经���理查明,罪犯蔡子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间隔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综合累计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一监区大伙房分监区(优胜分监区)17名罪犯第4名。此次缴纳罚金八千元。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子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子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