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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丽倩与杨建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倩,杨建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708号原告杨丽倩。被告杨建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廷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倩诉被告杨建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