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君杰与王伍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君杰,王伍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246号原告:山君杰,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伟,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妹塚工作站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伍银,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山君杰诉被告王伍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君杰负担。审判员 王香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