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闫建林,李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2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负责人:王晓华,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李振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子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闫建林,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秀芳,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申请人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闫建林、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奥戈瑞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广饶县稻庄镇东青高速公路以东土地两宗(土地证号:广国用(2014)第093号、广国用(2014)第0**号)。上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转让、赠与、损毁、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为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违者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丰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